水泥土搅拌桩加固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黏性土(软塑、可塑)、粉土(稍密、中密)、粉细砂(松散、中密)、中粗砂(松散、稍密)、饱和黄土等土层。不适用于含大孤石或障碍物较多且不易清除的杂填土、欠固结的淤泥和淤泥质土、硬塑及坚硬的黏性土、密实的砂类土,以及地下水渗流影响成桩质量的土层。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时不宜采用粉体搅拌法。冬期施工时,应考虑负温对处理地基效果的影响。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分为浆液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搅拌法(以下简称干法)。可采用单轴、双轴、多轴搅拌或连续成槽搅拌形成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水泥土加固体。
增强体的水泥掺量不应小于12%,块状加固时水泥掺量不应小于加固天然土质量的7%;湿法的水泥浆水灰比可取0.5~0.6。
水泥土搅拌桩加固地基搅拌桩的长度,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确定,并应穿透软弱土层到达地基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当设置的搅拌桩同时为提高地基稳定性时,其桩长应超过危险滑弧以下不少于2.0m;干法的加固深度不宜大于15m,湿法加固深度不宜大于20m。桩长超过10m时,可采用固化剂变掺量设计。在全长桩身水泥总掺量不变的前提下,桩身上部1/3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及搅拌次数。
用于建筑物地基处理的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设备,其湿法施工配备注浆泵的额定压力不宜小于5.0MPa;干法施工的最大送粉压力不应小于0.5MPa。
水泥土搅拌湿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2)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浆应连续进行。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应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应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
3)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并设专人进行记录;
4)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5)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可适量冲水;
6)施工过程中,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3h,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
7)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2h。
水泥土搅拌干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粉施工前,应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60m;
2)搅拌头每旋转一周,提升高度不得超过15mm;
3)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10mm;
4)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500mm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
5)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